AI“創(chuàng)作物”獲得著作權保護仍有路要走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吳學安2020-01-14 07:52

機器人不是人,它寫出來的東西能享有著作權嗎?自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蓬勃興起,開始出現在新聞寫作、視頻音樂創(chuàng)作等領域后,有關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就一直困擾著學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近日,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率先給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這一由騰訊公司狀告“網貸之家”未經授權許可,抄襲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撰寫文章的案件,為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以騰訊公司勝訴告終。

人工智能時代,軟件已可自己生成相關內容。這些智能生成的內容屬于作品嗎?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在公眾號上發(fā)布的一篇大數據報告,被他人轉載到百度旗下的“百家號”,因認為百度百家號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去年12月4日,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生成的文章,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備受關注。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能機器或者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的作品有沒有著作權,要看人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IP的保護和應用又出現了很多新話題,在學術界和經濟界引發(fā)熱烈討論。隨著人工智能在新聞采寫、文學創(chuàng)作等領域大顯身手。尤其是被稱為人類歷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曾讓人為之一振。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的大量出現以及可預見的快速增長,引發(fā)了人們關于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的可版權性及權利歸屬等問題的熱烈探討。此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易繼明提出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不是有版權?這個具有爭議性的話題,引發(fā)業(yè)內學者熱議。一時成為著作權保護的熱點話題。

人工智能的實質就是研究如何用計算機去做過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實際上是一種擬人化的表達,其本質是人類利用計算機系統(tǒng)或者計算機系統(tǒng)本身自動生成的內容,因此,稱之為“計算機生成內容”更為貼切。當前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學藝術內容已經“正在逼近”現實甚至是“已經實現”的現實。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可能產生商業(yè)利益,法律必須對這些利益的歸屬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人工智能是人類社會的偉大發(fā)明,同時也存有巨大的社會風險。它或是“技術—經濟”決策導致的風險,也可能是法律保護的科技文明本身帶來的風險,這一社會風險具有共生性、時代性、全球性的特點。同時,智能革命給當下的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秩序帶來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在民事主體法、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交通法、勞動法等諸多方面與現有法律制度形成沖突,凸顯法律制度產品供給的缺陷。

知識產權就是通過鼓勵社會創(chuàng)新,對于那些目前具有新穎、創(chuàng)造性、實用的東西進行保護,讓它具有專有權,通過這個專有權激勵更多人創(chuàng)造。一方面,只有作為人的智力活動成果的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真正的原創(chuàng)只能來自于人類自身,因為創(chuàng)作本質上是獨特的生命體驗及其表達,是作者個性和人格的體現;另一方面,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沒有承認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的空間,但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必然會導致主體關系的變化,甚至可以說必須站在人的立場為新的物種立法。從這個意義上講,關注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成果的歸屬,也是為包括民事主體制度在內的法律的變革做出探索。

隨著人工智能的深入發(fā)展甚至改變人們的日常生活,對人工智能的使用、以及人工智能產生的法律責任,確有必要進行新的立法規(guī)范,但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保護并無可能。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日益滲入人類創(chuàng)作活動的今天,著作權法關于作者和作品的判定規(guī)則依然有效。就像計算機程序不可能成為作者一樣,依靠計算機程序對獲得信息的分析和處理,按照特定算法形成的生成物,同樣不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另一方面,傳統(tǒng)的著作權涉及的是創(chuàng)作者的保護,相關的鄰接權傾向于創(chuàng)作者、投資者。即使機器人真的可以像人類一樣創(chuàng)作,鑒于機器人并非人類,法律也不見得需要對這些成果加以特殊保護,因為這并非知識產權立法的初衷。如何處置由人工智能產生的智力成果,可能反倒不是那么重要,因為對這些非人類“創(chuàng)作者”而言,保護和激勵并不是促進傳播的必要手段。

機器人是人類創(chuàng)造的,其目的是為了服務人類,即便人類的很多工作可以被機器人取代,人類作為整體是不可能被機器人取代的,除非人類對機器人失去了控制。所以未來的法律可能更關注如何限制人工智能、保護人類及地球上的其他物種,而不是把人工智能作為法律主體來保護。對于人工智能引發(fā)的現代性的負面影響,有必要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即預防性行為和因應性制度。面向未來時代的調整規(guī)范構成,應以人工智能的發(fā)展與規(guī)制為主題,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會治理體系,包括以安全為核心的法律價值目標、以倫理為先導的社會規(guī)范調控體系和以技術、法律為主導的風險控制機制。因此,借鑒國外經驗,立足本土需要,應盡快出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及時制定“機器人倫理章程”,適時進行機器人專門立法勢在必行。

責任編輯: 王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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