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證監(jiān)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位名叫王芳的當事人因內幕交易“華源控股”被開出罰單,被處以200萬元罰款。
大連證監(jiān)局披露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為女性,名叫王芳,1979年12月出生。大連證監(jiān)局對王芳涉嫌內幕交易“華源控股”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王芳的要求,于2024年11月1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王芳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自2022年底,蘇州華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控股)實控人之一李某興考慮減持公司股份,并向其兒子李某聰(華源控股實控人之一)和華源控股董秘、財務負責人邵某表達了意向。
2023年上半年,蘇州一典資本有限公司員工陸某結識上海岱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岱熹投資)項目經(jīng)理俞某冬,并開始為上海岱熹投資張某鵬負責的項目尋找投資方,后陸某將該項目推薦給李某聰。
2023年6月30日,上海岱熹投資俞某冬、張某鵬到訪華源控股,與華源控股李某聰、邵某會談,陸某參會。會談中,上海岱熹投資提出雙方可通過成為華源控股股東方式開展合作,并介紹了張某鵬負責的項目情況。
2023年7月7日至7月8日,邵某、魏某君(上海岱熹投資法定代表人)、俞某冬、張某鵬至駐馬店查看項目。7月7日,邵某微信告知華源控股證券事務代表楊某云,因公司可能要進行股權轉讓,要求楊某云了解下股權轉讓的要求和限制。
2023年7月26日,邵某和李某聰溝通與上海岱熹投資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初稿及項目合資經(jīng)營協(xié)議。
2023年8月4日上午,魏某君、俞某冬、張某鵬到訪華源控股,李某聰、陸某參會。當日中午,雙方在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股份數(shù)等方面達成一致。當日,李某興與上海岱熹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 ???
2023年8月6日,華源控股發(fā)布《關于實際控制人之一協(xié)議轉讓公司部分股權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實控人之一李某興于2023年8月4日與上海岱熹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其持有的公司16,431,5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20%),以6.96元/股的價格,通過協(xié)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上海岱熹投資。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上述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屬于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7月7日形成,并于2023年8月6日公開。華源控股實控人、股權轉讓人李某興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指出,王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內聯(lián)絡接觸。王芳與李某興在華源控股共事多年。2023年7月20日9時22分,王芳與李某興通話。2023年7月28日、7月31日、8月3日兩人相約會面。
另外,王芳控制使用“沈某怡”“肖某玉”證券賬戶。沈某怡證券賬戶于2023年4月12日在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江震澤證券營業(yè)部開立,深市代碼036×××338,資金賬戶033×××820。肖某玉證券賬戶于2023年4月12日在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江震澤證券營業(yè)部開立,深市代碼036×××738,資金賬戶033×××821。王芳、沈某怡、肖某玉承認沈某怡036×××338賬戶、肖某玉036×××738賬戶應王芳要求開立,開戶后交王芳管理。上述兩賬戶開戶時間及開戶營業(yè)部相同,交易“華源控股”使用的IP、MAC相同。交易手機號碼為王芳要求華源控股工作人員辦理并交由其使用的號碼。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王芳敏感期內交易“華源控股”。具體來看,2023年7月28日,“沈某怡”證券賬戶買入“華源控股”6萬股,買入金額43.62萬元。8月4日買入“華源控股”33萬股,買入金額257.92萬元。2023年7月31日,“肖某玉”證券賬戶買入“華源控股”12萬股,買入金額86.84萬元。8月4日買入“華源控股”26萬股,買入金額202.94萬元。
“肖某玉”證券賬戶于2024年6月6日清空所持有的“華源控股”股票,“沈某怡”證券賬戶于2024年6月7日清空所持有的“華源控股”股票,兩賬戶合計虧損8.2916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王芳交易“華源控股”行為明顯異常。一是王芳交易“華源控股”時間點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lián)絡接觸時間點基本一致。7月28日上午9時26分,李某興與王芳相約會面,王芳于當日9時47分至9時49分買入“華源控股”6萬股。7月31日上午9時20分,李某興與王芳相約會面,王芳于當日9時42分至10時03分買入“華源控股”12萬股。8月4日中午,華源控股與上海岱熹投資決定股權轉讓價格及份額后,王芳于當日13時55分起連續(xù)買入“華源控股”共計59萬股。二是王芳指使他人新開立證券賬戶,僅用于交易“華源控股”一只股票,且于敏感期內放量買入“華源控股”,買入意愿堅決。王芳敏感期內交易“華源控股”行為明顯異常,且王芳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jù)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大連證監(jiān)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不過,經(jīng)復核后,大連證監(jiān)局對王芳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大連證監(jiān)局決定,對王芳處以200萬元罰款。
校對:陶謙